1. 收到申請表後,市建局職員及/或代表會到物業視察及審批報價。
2. 在初步完成審批後,市建局會通知申請人原則上可獲批津貼款額。
3. 申請人會獲邀到市建局申請組簽署津貼協議;未有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或長者生活津貼的合資格申請人須同時依照香港法例進行宣誓。
4. 工程完成後,申請人須通知市建局申請組,以便安排市建局職員及/或代表到物業視察其完工狀況。申請人須於原則上批准通知書中所規限的時間內遞交完工申報表連同市建局要求有關的承建商註冊證明及法例要求完工證明的影印本。
資料來源來自市區重建局的樓宇復修平台, 如有任何錯誤以樓宇復修平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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