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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內[大廈公用地方維修工程]有什麼審批程序?


  • 市建局職員及/或代表在工程進行期間及/或完成前會檢視其進度。

  • 在初步完成審批後,市建局會通知申請人原則上可獲批津貼款額。

  • 申請人會獲邀到市建局申請組簽署津貼協議;未有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或長者生活津貼的合資格申請人須同時依照香港法例進行宣誓。

  • 工程完成後(由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委員會、認可人士或建築專業顧問證明),申請人須通知市建局申請組,以便安排市建局職員及/或代表到大廈視察確定完工。申請人須於原則上批准通知書中所規限的時間內遞交完工申報表連同市建局要求有關的法例要求完工證明及尾期糧單的影印本。若申請人未能遞交所需文件,將不獲批津貼。

  • 申請人已全數繳付須承擔的維修分攤費用,市建局申請組會將津貼存入申請人名下之銀行戶口;若申請人未繳付任何維修分攤費用,市建局申請組會將津貼存入申請人提交的分攤費用通知信上列明的戶口/或法團戶口以代申請人支付有關費用。

  • 若申請人同時申請大廈公用地方及住用單位的維修津貼,市建局在確定維修工程已完成後,會依照申請人要求大廈公用地方及住用單位維修津貼額的比例發放津貼。

  • 若申請人/大廈已申請市建局轄下的資助,例如「公用地方維修資助」、「樓宇更新大行動 2.0」、「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優化升降機資助計劃」等,為避免申請人就同一大廈公用地方維修工程項目取得雙重資助,市建局申請組需待確認其他資助計劃發放給個別單位業主的資助款額及扣除有關資助款額後,才會繼續處理大廈公用地方維修餘額費用的申請。

資料來源來自市區重建局的樓宇復修平台如有任何錯誤以樓宇復修平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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